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 5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或班级前50%以内,根据学习成绩(包含学年所学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排名产生,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上学年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备案的学生。
(六)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因病或残疾免测学生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参评校、院三好学生,奖金只取最高额。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骨干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年级(班级)、学院或学校的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结果按照评选标准进行严格审核,集中评审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过程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初审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处提请复议。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资金拨付后,由学生处与财务处对接,联合确定发放流程,完善相关手续。根据上级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各学院将评审公示材料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存档,于学生毕业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装入其学籍档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汇总表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和育人效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3号,2018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2020年5月